【本报讯】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11月3日上午,。办法规定,辖区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或不足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及孤老病残和低收入家庭无房户都可申请廉租房,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排队轮候原则进行配租配售。廉租房配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520元,配租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
孤老病残优先分配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以年度享受廉租房补贴的非农业常住家庭为准,分配对象按照孤老病残中的无房户、孤老病残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不足10平方米的顺序确定,未分配上廉租房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解决。办法同时明确廉租房申请分配原则,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情况,经社区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呈书面报告由区房管局核准,对核准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按老弱病残分配至1到3层、其他家庭按实际情况分配原则进行,然后区级评议组对分配方案、分配程序、分配结果进行评议,再上报市级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申请人才可持确认通知书办理入住。
廉租房实行年审制度
办法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30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申请后若有变动,应在变动后30日内向街道提出书面申报;在享受廉租房保障期间若家庭有变动,应在变动后60天内向街道申报变动情况;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标准的、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变动情况或不按时年审的,由市房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房及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廉租住房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市房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配售价格每平米1520元
办法明确了廉租房配租租金和配售价格。配租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配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520元,个人产权比例为60%,政府产权比例为40%。购买后享有长期居住权,每月只需交纳40%政府产权租金;居住满五年后,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购买剩余40%的产权,过渡为个人100%产权。与此同时,已配售廉租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自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5年后,需出让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原购房价标准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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