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青岛市81岁的吴先生致电本报反映:看到本报报道山东省要上调企业养老金后非常高兴,但是对“部分建国前老工人的待遇适当增加”中“建国前老工人”不知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调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调增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增加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同时,对于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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