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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附加协议帮老两口讨回房产,赠与附加协议帮老两口讨回房产

来源:老年生活报 2010-03-03 10:42   https://www.yybnet.net/

王某和梁某好心将房产赠与儿子王彬(化名),并与其签订协议,虽然房屋过户给儿子了,但老两口享有无偿居住权。可没想到,一年多后,儿子竟把房子拿去做借款抵押,并承诺到期偿还不了,就将房子卖给债主。老两口觉得儿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自己的居住权,于是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梁某的房屋赠与。

王某称,2006年 9月 1日,他与王彬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其与梁某的共同房产赠与王彬,并约定自己与老伴作为赠与人继续享有在该房屋内无偿居住的权利,王彬作为受赠人无条件保证两位老人的居住权。如王彬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王某与梁某有权向法院诉请撤销赠与。 2006年9月8日,王彬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可令两位老人没想到的是,2008年7月11日,王彬为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将房屋抵押给张某,并在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王彬与张某还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如果到期还不上借款就把该房产以10万元卖给张某。

当王某与梁某得知儿子将自己赠与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时,非常气愤。王某说,作为父母,自己好意将房屋赠与给他,但是王彬却把房子拿去做抵押。王彬的做法不仅伤了父母的心,而且违背了之前双方签订合同中的约定。

而王彬也表示,自己的行为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侵害了父母的权益,同意父母收回房屋的决定。

四方法院经审理查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某与梁某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时,约定王某与梁某继续享有在该房屋内无偿居住的权利,王彬无条件保证原告的居住权。虽然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王彬名下,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王彬无条件保证王某与梁某的居住权,王某与梁某将房产赠与王彬附有义务,而王彬却在取得赠与房产后,将房屋抵押借款且到期不还,并与他人约定以出卖房屋产权的形式还款,无视王某与梁某在该房屋的居住权,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王某、梁某与王彬之间的房屋赠与。 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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