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从外地来青岛的,案发前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28岁的他在案发前还没有成家。前几天,他被送上了法庭,因为他强奸了女网友小璐(化名)。虽然,他在强奸过程中,被咬伤了舌头 ;虽然在事后,他赔偿了小璐2万元钱 ;但是这些都没能让他逃过牢狱之灾。日前,市南法院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4年。
小陈:我没有强奸她
前几天市南法院开庭审理小陈的案件时,检方指控说:2009年11月27日15时许,小陈将小璐约至位于徐州路的住处,使用暴力强奸小璐。在反抗时,小璐的四肢都受了轻微伤。小璐的反抗没能让小陈住手 ,他反倒更加疯狂。但是小璐也没有“束手就擒”,反抗中,她一口咬住了小陈的舌头。
不过,小璐毕竟是个女孩,在呼喊和反抗过后,她还是被小陈强奸了。因此,检方认为,小陈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应以强奸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面对检方的指控,小陈说,他没有殴打过小璐,也没有和小璐发生性关系。他的律师也说,小璐身上的伤不是小陈打的,另外,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陈强奸了小璐。
证据:你强奸了她
面对小陈和他律师的辩解,检方提供了几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小陈和小璐联系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证明当天两人在一起。第二组证据是和小陈合租的男青年。那个男青年证实,当天中午,小陈带着一个女人回来了,后来听到了那个女人在小陈的卧室中呼喊救命。发现这种情况后,他通过MSN 把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并且有聊天记录为证。
按照小璐的说法,小陈强奸她时 ,戴上了避孕套,所以,警方没能从小璐身上提取到小陈的精液。但是,法医在检查中发现,小璐除了身上多处受伤,脸上被咬伤外,下身也受了点伤。再加上相关的供述,考虑到小陈也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强奸小璐的证据,法庭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另外,法庭审理中查明,在案发后,小陈的家属为了能得到小璐的谅解,得到法庭的轻判,赔偿了小璐20000元钱。拿到赔偿后,小璐也向法庭建议对小陈从轻处罚。日前,市南法院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4年。
陪人面试?没安好心!
案件发生了,但是其中我们还是有不少的疑问:小璐和小陈是什么关系?她为何要在中午跑到小陈的住处?
通过法院的帮助,记者了解到,小璐和小陈是网友关系。在网上聊天时 ,小璐跟小陈说,自己2009年11月27日上午要去面试,可是他的男朋友却不能陪她去,她有些害怕。这时 ,小陈自告奋勇,说可以陪小璐去面试。面试进行得很顺利,到中午的时候,小陈就邀请小璐到他的住处坐坐。在小陈的住处,发生了这起强奸案。
案件是当天下午的3点多发生的,到了晚上的8点,小璐才打车回到了自己和男友的住处。她的男友也看出了小璐脸上的牙印,就一再追问。在男友一再追问下,小璐说自己被强奸了,身上还有伤。第二天,两人就到派出所报了案。
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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