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讯 10日,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日前,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在城市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实施大病医疗“兜底救助”,可获得自负医疗费用80%到90%的一次性救助。
《办法》规定,凡具有青岛市常住居民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都可以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一是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二是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城乡居民。另外,因患重特大疾病自负金额较大,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申请“紧急特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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