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青价工[1996]222号文件规定,已供热尚未入住的空房,其供热费由房屋使用权或分配权(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能源热电温馨提示:在购房前务必查清所购房产是否缴纳清往年热费,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刘晓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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