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9日讯(记者潘旭业通讯员林海涛丁德振)黄岛一公司员工申请离职,公司虽然同意,但是却一直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向法院诉讼后,公司被判赔偿员工离职期间待岗工资损失。
2015年8月2日,在青岛某运输公司工作的黄岛市民刘某申请离职,公司虽然同意了,但一直未向刘某交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2016年3月31日,刘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待岗工资损失784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刘某的请求,刘某随后向黄岛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青岛某运输公司提供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显示,被告于8月3日即已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于2015年8月18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送达报告书。
被告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就业和领取失业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损失的具体证据,故法院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期间的损失6720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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