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经法院判决负有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李沧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这是李沧法院宣判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2009年11月2日,李沧法院作出(2009)李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原告杨某10万元;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6月1日,李沧法院以公告方式对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1年3月9日裁定查封被告人张某所有的位于崂山区深圳路房屋1处,查封期限为2年。 2013年7月,该房产自动解封后,张某将该房产以1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将房款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5年5月13日,张某主动到李沧分局兴城路派出所投案。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其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将房屋出卖时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张某积极履行连带执行义务且取得杨某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近年来,李沧法院综合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惩戒、强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对张某拒执罪的审判,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开展。下一步,李沧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所有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和打击。 (记者 原野 通讯员 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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