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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通告

来源:日照日报 2011-11-01 00:02   https://www.yybnet.net/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照市实际,通告如下:

第一条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沿海特殊保护林带。

第二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绿化造林,在明显位置设置生态公益林标志,向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

第四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按照每500—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要求,落实专职护林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切实发挥护林员在护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五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防火管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应及时清除生态公益林内道路两侧杂草、灌木丛及可燃物,营造或改建生物防火林带。在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工程阻隔措施,因地制宜地建设隔离网、隔离墙。

第六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生态公益林经营者要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七条 加强封山育林工作。对各级生态公益林落实封育措施,严禁在封育区内从事砍柴、放牧等活动,提高林分质量。禁止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严禁采挖生态公益林内大树。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因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范林地承包合同。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公益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已经规范流转的公益林,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各项权利义务。未经批准非法流转的生态公益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发证,不得享受林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保证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鼓励从事林下养殖和森林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但要事先制定专项经营方案,按照生态公益林等级,报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本通告,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采挖大树和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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