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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身亡酒友被罚6万法院认定“同桌”未进行有效劝诫制止主观上有一定过错

来源:山东商报 2012-11-05 14:22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日照消息(通讯员张晓燕厉建斌张晓红记者李世武)生活中,酒桌上的“劝酒文化”花样百出,酒场上喝酒论英雄、谈情分。可是,一旦喝酒喝出事来该由哪位“英雄”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共同饮酒未劝阻致人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引出的一起赔偿纠纷案件,四名“酒友”被判决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

据了解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9月9日晚7时30分许,家住日照的卢先生和自己的朋友丁某、张某等人在日照市太阳城市场一饭店吃饭,几人一起在酒店把酒言欢,直到晚11时许才相继离开。散席后,丁某、张某等人回到住处后觉得余兴未尽,又相约到位于海曲中路的某歌厅唱歌,期间卢先生通过电话联系也来到歌厅。中途,喝了酒的卢先生因有业务需办理,不久后匆匆离去,在返回居住处的途中,卢先生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不明车型发生碰撞,致摩托车损坏,卢先生当场死亡。

事发后,卢先生父母将丁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约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从上述歌厅离开回家,应先向西行,再往北行,但其死亡地点系走出歌厅后先向东行,又往北行,在当时天晴又无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背道而行,应与当晚的喝酒有关,说明卢先生在当晚喝酒后已经不清醒。卢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未予节制,导致饮酒过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丁某等人与卢先生一起饮酒,应对前来参加酒宴的全体人员尽到安全保障、劝诫、制止的义务,其对卢先生过量饮酒未进行有效的劝诫和制止,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故对卢先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从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分析,该院酌定卢先生应承担80%的过错责任,丁某等四人共承担20%的过错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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