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自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公安经侦部门已初查案件 20起,共涉及企业15家,立案13起,刑事拘留5人,网上追逃4人,强力震慑了一些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了日照市的经济金融秩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筛选提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事宜通知如下:
一、筛选认定的标准
根据《日照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10类行为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2.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9.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10.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会同市内各银行机构对辖内出现贷款逾期、垫款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照10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仔细甄别,逐一筛选有逃废银行债务意图或行为的企业。
(二)要广泛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日照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打击工作成效,营造诚信氛围。同时,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要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与诚信经营但流动性困难的企业区分开来,引导金融机构对困难企业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四)各区县筛选出的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要及时报送当地公安部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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