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聂秀雪 段智聪) 近日,日照开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借用他人银行卡而卡里的钱被执行扣划的案件。单某开了一家保健品店,客户汤某偶尔到店里理疗并购买产品。2015年1月,汤某又到单某店里理疗,单某称疗程结束及年底要求汤某结账,汤某称未带现金,遂取出一张银行卡掷给单某,称“这张银行卡里的钱就够了,你自己取吧!”
事后,单某查询卡内并无现金,自此未见汤某,电话也失去联系。2015年5月,单某因急需使用该卡进行交易。奇怪的是使用此卡交易后店铺内客户增加,单某认为该卡号码为幸运数,开始使用此卡进行交易,积累至一定数额货款后再转账至自己的银行账号。2016年5月,单某转款发现该卡被查封,卡内积累的资金被扣划至日照开发区法院。单某遂查知,因汤某在该法院有债务纠纷案被网上银行查询查封,该银行卡内资金也被执行扣划。单某遂申请执行异议审查。
日照开发区法院审查认为,单某代理经营的产品销售清单、银行卡货款交易清单明细、电话联系人捆绑记录等均证实查封卡号资金并非被执行人汤某本人所有,异议人单某的异议理由成立。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某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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