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鲲摄影报道)“车辆质押权人,是否可就已抵押车辆优先受偿?”“交警扣车产生的停车费由谁承担?”“借款利息有无具体规定?最高可以约定多少?”……11月10日上午,由烟台晚报联手96110共同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再次启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高旭东,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赵鸣皋共同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从上午9点到11点,3位律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42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交通违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抚养赡养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热点”。
车辆质押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优先受偿?
2015年9月,芝罘区的李先生借给同学赵女士5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三个月以后还款,赵女士把她的一辆宝马车押给了李先生,作为借款的还款保证。到期后,赵女士迟迟不还款,后来几经催要,赵女士至今仅还款20万元,对于剩余的借款及利息,赵女士已经无力偿还。近期,有银行人员打电话给李先生,说宝马车已进行了贷款抵押,要求李先生返还该车辆。李先生想咨询律师:这种情况他该怎么办?他是否可以就该车辆要求优先受偿?
高旭东律师答复:在借款初期,李先生不应盲目相信赵女士的陈述,不进行调查便借款。机动车辆车管部门都有登记,李先生完全可以要求赵女士与自己一同查询车辆登记抵押等情况,从而再决定是否以车辆质押借款,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侵害。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或处理财产。宝马车已在银行办理贷款购车抵押登记,银行是车辆抵押权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优先于李先生质押权,李先生无法就该车辆优先受偿。李先生可以根据赵女士银行欠款及车辆实际价值等综合情况,考虑替其代为偿还银行欠款,解除抵押权。然后就车辆剩余价值实现自己的债权。
违章被扣车,停车费由谁承担?
市民张先生问:2016年10月,他因为违章驾车,被交警扣车,车辆停放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解除扣押后,自己去停车场取车,停车场要求交纳180元停车费。请问律师,这笔费用是否应该由他承担?
王智光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作出查封、扣押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车主承担。张先生因为违章被扣车,不需要交纳停车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交警部门往往扣车后委托给第三人(企业)保管,并向车主收取停车费、代驾费。张先生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或向收费交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借款利息最高可以约定多少?
芝罘区李先生来电咨询,一位朋友向他借款,借款期限一年,他们想自己约定利息。听有人说最高可以约定为年息24%,也有人说年息最高可以达到36%,请教一下律师:借款利息应该如何约定?最多可以约定多少?
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赵鸣皋律师解答: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利息分为三个档次。第一个档次合法有效的,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这种情况下,若借款人逾期,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第二个档次为: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属于自然债务利息,即借款人自愿偿还的,已偿还的部分,法院不做干涉。未履行的部分,出借人无权要求按此约定偿还利息。但可以按照24%以下的利息予以支持。第三个档次:超过年利率36%(即月息3分)此阶段利息,即使借款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出借人也可以按照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未履行的,出借人无权要求按此利率偿还,但可以按照24%以下的利息予以支持。
“隔代扶养”,孙子是否需要赡养奶奶?
芝罘区徐女士来电:她现在80岁了,老伴去世多年,现在自己一个人生活。她和老伴生育一子,去年上半年因病去世。因为家庭矛盾,媳妇和孙子都不与她往来了。她没经济收入,生活比较困难,想跟媳妇和孙子要点生活费,不知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脚?
高旭东律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对徐女士的情况有相应规定。现在只要徐女士证明自己的孙子具有负担能力,那么她的孙子就应该按照规定赡养自己的奶奶。徐女士可以本人或者寻求其他亲属、街道相关人员,与孙子进行协商,争取能够通过调解达成索取赡养费的诉求。对于向媳妇索要赡养费是没有法律根据。如果徐女士与孙子协商不成,徐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索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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