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万元,月息2分,每月日之前付清当月利息,借款期限一年即至年3月日止。当日张某向李某提供了万元借款。李某借款后,付了张某三个月的利息后停付利息,且失去联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万元及支付利息。问: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
法律要求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要求。
消极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或者履行瑕疵)、不履行等阻碍合同完成的行为,使合同双方的合同预期不圆满,甚至落空,这背离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价值,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守信方的期待权益,基于此,法律赋予了守信方自我救济的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上,我国法律规定,只须解除权人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在通知的形式上,以合同解除形成权内涵相一致,合同法未作特别规定。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抑或其他形式通知即可,意在保障解除权人顺利快捷行使合同解除救济权,以充分发挥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民事起诉状系原告行使诉权的载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发端于原告的起诉。诉讼请求系原告请求法院裁判实现其实体法上法益的要求,也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要求的主张或者声明。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将原告的起诉状送达被告,以使被告充分知悉原告诉讼请求及支撑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保障被告行使抗辩权。倘若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内容涵盖了原告向被告表达实体法上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被送达于被告时,将产生实体法上原、被告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该诉讼请求涵盖了解除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于被告,该解除的意思表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要求,合同即告解除。
结合以上分析,本案被告停付利息,且失去联系,虽借款期限未届满,但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该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即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要求,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即告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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