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王某为某电子公司员工,年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元。年月日,该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小李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的账户汇入了,元。
由于财务人员错把9月份的工资单当成月份的工资单交给了银行。年月日,公司向王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账户汇入了1万元。公司发现操作错误后,多次向王某追讨该款1万元,王某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电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退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律师分析:本案中,电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电子公司已经如约支付王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电子公司由于操作失误,误将1万元存入王某银行账户,王某拒不还款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并且造成了电子公司的损失,王某理应将其返还电子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理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损失的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损失的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损失的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张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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