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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征意见收购废旧电信设施登记信息应保存两年

来源:阳光报 2016-08-2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阳光讯(记者 凤晨 实习生 白瑶)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草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于规划和建设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机场、码头、桥梁、隧道等设施,应当统筹考虑电信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步规划并预留电信设施建设空间。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按照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民用建筑内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限制业主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电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设施建设开放。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如实登记,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保存2年。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蓄电池等电信设施。

9月5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发传真至87294499,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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