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提出六大主要任务:
细化分类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的工业、畜牧业、林业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范审查程序。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完善分级审查。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外,其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优化产业发展。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对环境影响重大的产业,编制相应的产业专项规划,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
提高审查质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主动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的监督管理。被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工业各行业、水利水电、化工园区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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