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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不可为 股东中介都有责

来源:成都晚报 2018-07-16 05:54   https://www.yybnet.net/

◎文/汪钰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

故事检索

虚假出资难逃法律制裁

同学三人合伙开小额贷款公司,本来是一件高兴事儿,但由于凑不够注册资本,三人便通过不良中介帮助其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其后又在签订投资项目转让合同时弄虚作假。原以为就这样能够瞒天过海,但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1

千万注册资金拿不出找个中介来帮忙

◆案情回放:王二、张三、李四是高中同学,三人在高中毕业10周年同学聚会上聊到了投资创业,三人当场一拍即合,准备合伙开一家公司。张三大学读的金融专业,也曾供职于某担保公司,自己在这方面有不少人脉和渠道,他建议大家共同成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人手头根本拿不出来这么多钱,于是成立公司的计划暂时搁置。李四认识一个专门做工商企业注册代理的朋友老刘,老刘听说此事后毛遂自荐,说自己能够帮忙搞定此事。于是三人找到老刘,花了两万块钱让老刘帮忙注册公司。

老刘很熟悉工商注册的流程,他找到银行出具了验资证明,将注册资本金转入该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过该笔资金当天即被转出。随后,老刘找到长期合作的某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在老刘的帮助下,1个月后小额贷款公司顺利成立,张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在三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业务慢慢增多,公司也开始出现盈利。对于王、张、李三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向工商部门虚报出资从而顺利获得登记的行为,以及把资金从公司账户转进又立即转出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银行出现操作上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件解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删去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这个变化意味着成立普通公司理论上不可能再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是,新公司法仍旧规定了27类实行实缴注册资本制的公司类型,本案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属于这27类之中的一类,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因此设立此类公司仍有可能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王、张、李三人的行为分别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行为一般是公司法意义上的不诚信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一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此三种行为只有在情节和影响相当恶劣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对应的罪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分别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如果三人的行为事后造成了其他人的损失或被认定为犯罪,银行承担的是连带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

为提升实力 继续虚假增资

◆案情回放:公司开始出现盈利后,张三又有了新的主意。张三觉得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太少了,公司现在盈利了,为了在经营活动中向合作方和客户证明公司的实力,需要增加资本金,因此王二提议把公司盈利的钱作为公司的增资资金。张三认为,拿自己挣的钱去增资,不如继续让中介公司的老刘帮忙,既然要增资就应当把金额加大,增资2000万,公司注册资本金就可以达到3000万,但以三个股东的经济实力,拿出2000万还是有点困难,除非再去找点门路。

于是,李四又找到老刘以同样的作假方式为公司顺利增资2000万。增资后,公司的业务果然越来越多,项目也逐渐增加。那么本案中,中介公司老刘的行为涉嫌违法吗?

◆案件解读:有人可能会说,老刘的行为不涉嫌违法,因为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老刘的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老刘系根据王、张、李三人的意思和委托办理工商登记信息,且已经完成其委托事项,仅以完成合同中的委托事项的内容来看,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其次从刑法角度分析,刑法中虚假出资的犯罪主体应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而老刘并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不属于虚假出资的犯罪主体,即不属于刑法管辖范围。

但事实上,老刘的行为不但涉嫌违法,而且涉嫌犯罪。我们可以先这样去理解,假定三人与老刘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老刘杀人放火,老刘成功的完成了委托事项,难道老刘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吗?答案是明显的。另外,对于刑法规定了特殊犯罪主体的那些罪名,并没有排除非特殊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举个例子,刑法虽然规定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起侵吞公款,该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因此那些认为中介公司老刘不涉嫌违法的观点是危险的,老刘清楚自己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并且从中获利,老刘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认为老刘的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会起到很不好的社会效应,会促使更多的人去从事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设立公司的中介业务。

3

虚假转让 难逃法网

◆案情回放:公司经营渐入佳境后,王、张、李三人决定拓宽投资领域。王二的老家正在修建高速公路,而刚好这个高速路工程沿线就有一座采石场,王二嗅到了商机,于是建议张三和李四,让公司来投资自己老家的这一座采石场。在收购了采石场后,因行情特别好,外地公司纷纷涌入想要参股,三人觉得,自己没有经营采石场的经验,加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刚好有公司愿意花钱接手,不如把采石场转让出去,于是三人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将采石场转让给某外地公司的决定。

这时,李四又心生一计,他为了采石场卖出更高的价格,虚报了勘察的数量以及目前固定资产的数量,张三和王二知道后没有吱声。外地公司购买采石场后,在勘察过程中发现,产量远远达不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量,且令公司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于是外地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王、张、李成立的公司出资不实、系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出资等情况,于是公安机关对三人进行了逮捕。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进行公诉。

最终,王、张、李三人因合同诈骗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被定罪量刑。那么,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三人中,谁触犯了虚假注册资本罪?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三人中谁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什么?

◆案件解读:我国《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在第一百五十八条,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本案中,三人都触犯了虚假注册资本罪,其中张三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行为。本案中,王二、张三、李四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其实际的数量达不到其披露的数量,存在虚假的情形,并导致对方大量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

小知识

帮助虚报也会获罪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般是公司法意义上的不诚信行为,一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但是此三种行为在情节和影响相当恶劣的情况下仍可能构成犯罪。

虽然法律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主体之外的人故意帮助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故意帮助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司登记、帮助抽逃出资、制作虚假材料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犯罪,因此希望这起案例能带给大家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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