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心情郁闷,周某用损毁街道两旁指示牌及广告橱窗玻璃的方式进行发泄,这种行为也因此让周某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近日,周某被砀山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周某酒后和朋友一同行至砀山县城北关桥附近时,将位于该路段上的“北沿河路”、“芒砀北路”两处路标指示牌玻璃及“北关杨楼桥站”公交站台两侧广告橱窗玻璃砸烂,他感到仍不解气,又狠跺附近的一处公益广告牌,被巡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上述被损毁物品价值2571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周某家人代为赔偿了被损毁财物业主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周某认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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