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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来源:拂晓报 2014-04-17 20:35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办法》已经2014年3月29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0日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办法

(2014年3月29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旁听评议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旁听评议庭审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和不代行司法权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安排参加旁听评议庭审活动。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省、县(区)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律专家为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 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的案件是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其中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和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涉及民生的案件,列入旁听计划。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选择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是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商定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

第五条 旁听庭审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共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庭审活动。   

(一)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以及司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庭审活动,原则上不少于六次;

(二)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的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商后提出,一般为八人左右;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于开展旁听活动的七日前,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排期开庭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旁听计划,确定旁听的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告知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同时将参加旁听的代表名单告知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按代表旁听人数准备案件简要情况材料,并在庭审前发给旁听代表。 第七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应当了解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庭审是否公开公正、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公诉能力是否适应执法工作需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庭审活动中言行和工作作风是否文明、规范等。   

第八条 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学习、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并发放《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 第九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时,不当庭发表意见。庭审结束后,召开代表座谈会,对庭审活动进行集中评议。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反馈;在接到代表意见、建议后的一个月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十条 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由其向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通报审理结果。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在旁听庭审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直接干预审判工作,不直接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出庭律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组织旁听评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人大代表或所在单位是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二)人大代表近亲属是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三)与人大代表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将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的情况予以记录,作为了解掌握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的一项内容,并将旁听代表对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建议建档管理,为常委会任免法官、检察官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和鼓励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自行旁听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各县、区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与相关县、区人大常委会共同组织。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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