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与婆婆宿怨日久,加之婆婆诅咒其再也不能生儿子,村妇为了报复婆婆,竟图谋把婆婆的孙子杀害。近日,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这名村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家住泗县墩集镇的陈某某因为和婆婆不和,经常言语交恶,婆媳关系十分紧张。有一次,陈某某再次因为粮补款的事与婆婆争执起来,并互相对骂。对骂中婆婆诅咒陈某某再怀孕孩子也不能活,当时,陈某某已怀孕二个多月。陈某某第一个孩子是个女孩,非常渴望生第二个孩子时能生个男孩。过几天,陈某某孕检,医生告诉她腹中的胎儿已经停止生长,是“死胎”,陈某某如五雷轰顶,好好的胎儿怎么就成死胎了呢?陈联想到前几天婆婆诅咒她的那些话,开始迁怒于婆婆,决定报复。她想婆婆既然诅咒她 “断子”,她一定要让婆婆 “绝孙”,于是她决定杀害婆婆唯一的孙子小亮 (化名),即婆婆二儿子的儿子,以解心头之恨。
2012年9月27日,陈某某决定实施报复计划,出门前她看到桌上的螺丝刀,想如果下不了手弄死小亮,就把他眼睛弄瞎,于是将螺丝刀装在钱包内。当日, 5岁的小亮吃过午饭,出门上学。陈以送小亮上学为由将他骗上电动车带到泗县县城一家旅社,在准备将小亮杀死时,突然悔悟了,有点下不了手,但对婆婆的憎恨,又让她无法放弃报复计划,于是便想将小亮眼睛弄瞎。她用事先购买的胶带封住小亮的口、手,用螺丝刀扎小亮的双眼,见孩子的眼睛流血后便将其丢在房间,自己到泗县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小亮眼睛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陈某某因家庭矛盾而报复无辜儿童,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陈在犯罪过程中能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行为构成自首,且陈某某犯罪系因家庭矛盾引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该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可减轻处罚,遂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曹杰 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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