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张澍沛)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束。截至3月31日,全市自行申报7083人,比去年增加1217人,连续9年申报人数持续增加。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截至3月31日,泰安市7083人自行申报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应补、已补税额712万元。
泰安市自2007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今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第9个年头,申报人数一直呈增长趋势。据统计,2012年度年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5049人;2013年度年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5866人。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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