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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天水日报 2011-05-09 15:56   https://www.yybnet.net/

开栏的话:

为了帮助广大群众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引导群众用正确的思路看待矛盾、处理纠纷、防范风险,同时培养青年法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主题,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水日报社即日起联办“青年法官信箱”法治栏目。栏目通过以案说法、读者来信解答等方式,搭建一个广大群众与法官沟通交流的平台,并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但是,由于现代司法程序实体交错,纷繁复杂,博大精深,加之所解答的问题只是根据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或已决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分析,所有这种解释是一般性、原则性的,不具有对未决案件的具体指导性,希望读者能予以把握和理解。

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随着房价的日渐上涨以及人们对房屋的热切需求,房地产交易市场愈加繁荣,二手房交易也因此颇爱青睐,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近来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因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更是不断产生。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另一方往往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在此种纠纷发生时,如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呢?

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处理需征得双方协商一致,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向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追偿。如果购房人购房程序合法,购房无过失,且支付了市场价,属善意取得。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卖房屋是否无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其一,购房方是否主观存在恶意。比如,是否系夫妻一方亲属、同事,足以知道售房一方的婚姻状况;其二,是否支付了市场对价。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一是显失公平,二是难以体现购房方属善意取得;其三,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若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交易行为已完成,对于法院结合案情考虑定案结果是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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