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 甲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乙方工程款,但在法庭上却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果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甲方限期全额支付拖欠工程款。
2014年3月,麦积区某工厂(甲方)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第十二工程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工程款总计为750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期间,甲方收取了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元,并开具现金收据。
后双方陆续交付验收了上述工程。从2014年3月开工至2016年5月,甲方分4次支付乙方工程款61万余元,尚欠120000元。后经乙方多次催要,但甲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拖延付款。
2018年6月,乙方将甲方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款120000元,返还原告的安全风险押金2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00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冯珺珺介绍,受理此案后,被告主张乙方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无法证明涉案工程目前不能正常使用系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近日,法官经过大量取证调查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麦积区某工厂限期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并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期退还原告交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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