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2016年9月,天水某供水处理设备公司(施工方)与天水某厂矿后勤服务公司(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该工程,合同总承包价为180000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了120000元工程款,扣除5%的质保金后,尚欠工程款52000元。后施工方多次催要,发包方却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未付。为此,施工方将该服务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20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法官郭红介绍,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由发包方给付施工方工程款52000元。其中2018年5月20日前给付15000元,2018年6月28日前给付37000元;施工方收到给付的15000元工程款后七日内为其修复水箱。如发包方不能给付第一笔工程款,则由其再给付施工方迟延履行金1500元,如发包方不能给付第二笔工程款,则由其再给付施工方迟延履行金3700元。如施工方某不能按约定修复水箱,则另给付发包方迟延履行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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