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2017年10月的一天,61岁的男子霍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将23岁的男子尤某撞倒,致其受伤,形成交通事故。报警后,尤某被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由霍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某不承担责任。
后霍某与尤某协商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霍某承担尤某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
随后霍某将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等共2000元和手机一部交付尤某。由于尤某未给霍某提供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等相关票据,今年5月,霍某将尤某起诉到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尤某向其提供住院费用发票等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凭证,如尤某不提交上述材料,则判令其赔偿霍某因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所造成的损失112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郑毅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言归于好,并再次达成协议,尤某将其因与霍某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费发票等于2018年6月27日前交付霍某,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新闻推荐
天水市召开秋祭伏羲典礼协调会 秋祭伏羲将于8月28日至30日举行
本报讯【记者耀文】8月23日,天水市召开秋祭伏羲协调会。会议介绍了市文化和旅游局、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戊戌(2018)年秋...
天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天水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