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民工到一工地干活后,包工头数年来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民工索要无果,只好走司法程序进行追讨。
2011年3月,家住麦积区的高某在秦州区刘某承包的定西市一建筑工地上干活。至2011年9月工程结束时双方结算,高某共干活60天,每天劳务费91.5元,共计5490元,除了干活期间借支了800元外,剩余的劳务费4690元一直拖欠。为追讨工钱,2018年4月,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给付其劳务费及为追此欠款所花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644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主审法官温朝晖说,经庭审质证、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原告高某提交证据已证明其提供了劳务,被告刘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证明其已支付劳务费的举证责任,但刘某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法官认为,被告刘某拖欠原告高某劳务费的事实清楚,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原告对于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给付原告高某劳务费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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