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食品摊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设置食品摊点。各区县要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门前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食品摊点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单位发放的《食品摊贩登记卡》,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经营。摆设摊点时必须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统一灯箱招牌、统一桌凳、统一地面铺装,必须使用电、气等清洁燃料,配备必要的垃圾桶、泔水桶等设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并与食品摊贩业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监督食品摊贩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储存、防蝇、防尘等设施。
三、实行亮证经营。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必须在明显位置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强化对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管。对食品摊贩食品原料存放和粗加工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规范,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做到食品原料存放规范、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良好、三防设施到位。
五、加大执法力度。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对划定区域以外的食品摊点予以取缔。对于租赁房屋内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不具备加工条件或加工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加强日常巡查,在重要时段采取定人蹲点等形式,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组织开展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市容环卫、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区域性、普遍性问题突出的流动饮食摊点和生产加工场所,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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