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与崔某于199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2日,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奎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准予王某与崔某离婚,该判决书于2005年8月11日生效。2012年5月16日,王某和崔某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到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但没有向民政局说明早已于2005年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审查了他们的材料,并当场为他们补发了结婚证。后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2012年5月16日补领的结婚证。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被告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具有补发结婚证的法定职责,其依照规定审核了原告王某和第三人崔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已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崔某于1994年5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解除后,两人已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故被告为原告王某和第三人崔某补发结婚证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原告与第三人隐瞒已离婚的事实,以欺骗的手段申请补发结婚证,其行为有过错,导致诉讼发生,诉讼费用应由原告王某负担。
律师分析: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容易混淆补领结婚证和补办结婚证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针对对象不同: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二、办理的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
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注明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同时注明补领当天的日期。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王某和崔某很明显不符合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予以撤销。而实践中对与此类案件,也有法院认为民政局实际上是以补发结婚证的方式为他们办理了新的婚姻登记,双方之间存在新的婚姻关系。我本人赞成案例中法院撤销补领结婚证的判决。
徐文丽律师,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专职律师近20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企业用工管理、公司股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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