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记者赵磊)近日,潍坊市发布《关于启用潍坊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通告》。为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潍坊市确定自2020年12月7日起,启用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从即日起,凡进入潍坊域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于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或《**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证”)不齐全的纳入集中监管专仓管理,通过“山东冷链”进行入仓预约。
集中监管专仓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七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在集中监管专仓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
纳入集中监管专仓后,经核酸检测、全面消毒合格的,由专仓出具包含核酸检测和消毒信息的《潍坊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货主应按通知在规定时限凭出仓证明提货。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冷链三证”齐全并在“山东冷链”录入的,方可入市。没有“冷链三证”或者“冷链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能进入潍坊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行为,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依据省委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指办发[2020]114号)文件规定处理;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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