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
本报4月15日报道了《投保人得了原位癌遭拒赔》一文,反映了南陵县居民张强(化名)2011年购买了中国人寿重大疾病险,合同生效后,只要患有包括恶性肿瘤在内的29种重大疾病,即可得到理赔。可是中国人寿芜湖分公司以所患疾病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所患疾病在病理中明确为原位癌,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释义已将原位癌排除在外,故按约定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芜湖银佳律师事务所的沈曙光律师,他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注释中对“原位癌”进行赔付排除,实际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专门就此向张先生作过解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后续报道:
4月16日,张强再次找到本报寻求帮助。
张强告诉记者,他今年已经40多岁,由于身体不好一直没有成家,还有一位70多岁的母亲需要赡养。家里经济条件贫困,一直是村里的低保户。目前又身患恶性肿瘤,经咨询,后期的治疗费用还需要数万元,所以他把希望都寄托在曾经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上,但保险公司以他条件不符合为由拒绝理赔。
为此,记者再次联系了芜湖银佳律师事务所的沈曙光律师。沈律师认为,对于这一案例,张强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保监会会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张强还可以向当地的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记者随后联系了南陵县司法局,一位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可以向张强提供法律援助,张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到时候司法局会根据情况指派一位律师给张强提供帮助。 记者 俞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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