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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灌溉时触电受伤 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法院成功调解 双方各自让步

来源:大江晚报 2014-04-17 22:0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南陵的朱某某不慎触电受伤,朱某某认为供电部门有一定责任,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近日,南陵县法院黄墓法庭对这起案件成功进行了调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6月18日,朱某某在用潜水泵抽水灌溉过程中不慎触电受伤,后被送往芜湖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万余元医药费。治疗终结后,朱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某认为,其受伤与供电部门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没有及时跳闸有关,因损害赔偿协商未果,遂将南陵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5万元。

南陵县供电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有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规定处理。故触电人身损失由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朱某某触电线路系自己架设,产权人是自己,其触电也与自身未注意安全有关,故原告自己应承担相应损失。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向双方当事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及诉讼风险。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尽管触电线路产权属原告朱某某,朱某某触电与自身未充分注意用电有关,但被告南陵县供电公司在安全宣传、用电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也存在不足,被告考虑到触电事故已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也给其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帮助原告克服困难,恢复生产,被告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南陵县供电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朱某某经济帮助2.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上述经济帮助已全部到位,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饶剑 闵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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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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