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陵的朱某某不慎触电受伤,朱某某认为供电部门有一定责任,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近日,南陵县法院黄墓法庭对这起案件成功进行了调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6月18日,朱某某在用潜水泵抽水灌溉过程中不慎触电受伤,后被送往芜湖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万余元医药费。治疗终结后,朱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某认为,其受伤与供电部门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没有及时跳闸有关,因损害赔偿协商未果,遂将南陵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5万元。
南陵县供电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有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规定处理。故触电人身损失由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朱某某触电线路系自己架设,产权人是自己,其触电也与自身未注意安全有关,故原告自己应承担相应损失。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向双方当事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及诉讼风险。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尽管触电线路产权属原告朱某某,朱某某触电与自身未充分注意用电有关,但被告南陵县供电公司在安全宣传、用电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也存在不足,被告考虑到触电事故已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也给其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帮助原告克服困难,恢复生产,被告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南陵县供电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朱某某经济帮助2.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上述经济帮助已全部到位,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饶剑 闵万水
新闻推荐
2014年4月28日,安徽省林业厅湿地保护中心召开南陵县奎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评审会。来自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院、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省湿地保护中心、省野生动物...
南陵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陵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