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0日,芜湖市消协公布了3月份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则是关于浴霸爆炸的,一则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电机故障的,当事人的维权过程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启示。
3月中旬,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向市工商局反映,其2013年底在某店购买的浴霸,在使用中无故发生爆炸,导致自己受到很大惊吓。消费者找到经营者,对方却以浴霸进水可能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为理由,拒绝处理。
属地的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所接到信息后,立刻联系双方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浴霸无故发生爆炸,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虽然未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但确实存在隐患。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系人为造成,但无证据证明这一点,且浴霸处于浴室内使用,本身应有一定的防水功能,如不能防水,应也属于缺陷。经过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所调解,最终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款并给予适当赔偿。
3月下旬,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车行购买的电动车,使用不到一年电机出现故障,到卖家更换了新电机,过了半年后再次出现故障,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不予维修,要求消费者付费更换新电机。
此案由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赭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属实。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规定,电机(有齿)三包期限为3年,1年内可免费换新,超过1年的给予包修,轴承收材料费。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已超过1年,虽不能免费更换新电机,但经营者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经营者不予维修并要求消费者付费更换新电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李贾 俞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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