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夫妻离婚,对财产、债务等作了约定。但不久,一方手持欠条要求对方还钱,另一方辩解,该欠条是其在婚内被对方强迫所写。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何湾法庭审理了这样的一起离婚后财物纠纷案。
刘大农、王玉兰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份,两人在南陵县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债务在离婚协议上均作了约定。离婚后不久,王玉兰以刘大农欠其25万元为由起诉到法院。
原告王玉兰称,她与刘大农离婚时,双方约定,刘大农给其25万元后,所有财产归刘大农所有。当时因刘大农无钱,因而出具了一张欠条,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大农立即给付欠款25万元。被告刘大农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不存在自己欠原告王玉兰25万元的事实,这张欠条是他们吵架时,王玉兰逼其所写,他根本不欠对方25万元钱。
法院认为,原告王玉兰所提供的欠条是在婚内由被告刘大农所写,但欠条上对欠款原因、还款方式等均无记载,且在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未涉及到该欠条的有关内容。原、被告各自陈述的事实均有一定的盖然性。在此情形下,欠条持有人向法院起诉,必须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现原告王玉兰不能举证该欠条形成的事实,且被告刘大农又不予以认可,所以该欠条的证据效力难以单独认定。故原告王玉兰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饶剑 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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