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南陵三里镇政府供职的何某某、刘某某伙同辖区一敬老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中饱私囊。近日,三人分别被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三里镇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何某某、刘某某同时任三里镇竹苑敬老院院长的汪某某,共同或分别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救灾款、低保、五保等民政资金时,截留部分资金不上交,据为己有。何某某、刘某某、汪某某贪污数额分别为18万余元、4万余元、3万余元。
案发前,何某某觉察自己的违规行为将东窗事发,遂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他人向三里镇财政部门上交9900元。次日,何某某、刘某某、汪某某三人便接到了侦查部门的电话,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后,三人分别予以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或单独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刘某某、汪某某缓刑。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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