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陈宏)合同约定支付薪水时间,岂能单方面毁约?近日,镜湖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饭店厨房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违约的饭店老板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厨师应得薪水。
去年8月31日,芜湖某连锁餐饮店业主蒋某与吴某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吴某从9月1日起为蒋某经营的芜湖某餐饮店后堂厨房提供服务,月工资30000元,每个月5日前预先支付。合同签订后,吴某即开始工作,蒋某也按约定支付了9月份一个月的包费30000元。10月份,吴某继续工作至6日,但蒋某未按合同约定在5日前预先支付承包费,由此产生纠纷。此后,吴某自行退出,蒋某另请他人。但蒋某却一直拒付吴某6天的承包费6000元。鉴于蒋某违反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吴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蒋某承认所欠工资属实,辩解道,此举是因为合同签订后,朋友告知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太高。因此,在第二个月5日没有按时支付吴某工资。蒋某找吴某协商,让吴某先干到10日,到时一次性支付1万元。然而,吴某却动员后厨罢工,造成了蒋某的经济损失。
主审法官认为,现因蒋某未按合同约定在每月5日前预先支付当月厨房的承包费用,已构成违约,且蒋某现又将餐饮店后堂厨房另承包给了他人,终止了对合同的履行,故对吴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蒋某给付实际工作6天的承包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蒋某的辩称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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