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陈宏)“谁动了我的油卡?”这是市民雍某对某石油公司芜湖分公司心生疑惑并提起诉讼的缘由。然而,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盗用雍某油卡的人并非某石油公司,而是其聘用的驾驶员。
据雍某诉称,其有三辆柴油车,为运输方便,他于2011年9月18日与某石油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雍某可在某石油公司芜湖分公司的任意网点使用加油卡加油。此后,从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10月31日,雍某发现自己的加油卡在该石油公司四个加油点共发生23起被他人冒用的情况,加油卡金额损失5572.37元。雍某认为加油站工作人员没有对该账户及车号进行核对和识别,该责任应当由石油公司承担,于是状告石油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72.37元。
石油公司辩称,雍某使用加油卡的交易行为都是通过输入密码进行的,而密码是雍某自己掌握的。持卡人是雍某聘用的驾驶员,根据加油卡协议,如果密码被盗用,应当由雍某自行担责。
镜湖区法院主审法官仔细审阅了原、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加油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内容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雍某主张加油卡被冒用产生的损失5572.37元应由石油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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