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5后”男子陶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但他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近日,弋江区法院依法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原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将原判决刑期与该案所判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晚,陶某某受陶某邀约,与阿伟三人在弋江区某网吧后门外,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黄某某的头部和左手,用脚踢黄某某的身体,致使黄某某左肩关节脱位、左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日,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陶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陶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陶某某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属共同犯罪。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与该案所判刑期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刘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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