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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5年3月24日对你公司擅自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15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国土资行告字〔2015〕第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国土听字〔2015〕第24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已进行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并将《关于对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答复》于2015年10月10日邮寄至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国土资罚字〔2015〕第12号),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6028.1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46028.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1683.43平方米建筑物;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46028.1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90422.4元。
因你公司拒绝签收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国土资罚字〔2015〕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梧州市银湖南路2号四楼)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029922 联系人:梁生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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