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荣、覃健林、何映明、李林、宋艺:
根据本人骆文于2008年1月24日与李柱荣、覃健林、何映明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本人骆文应支付的租金由于被你拒收,本人骆文已依法提存于藤县公证处,请你到藤县公证处领取。
上述所指租金为直至《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期满依约定时间应支付而被你方拒收的全部租金,本人骆文在此一并告知,不再分次就每笔租金分别通知。
骆文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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