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将日历翻回至六年前。早在2008年11
当事人在庭后进行核实信息并签字
本报记者吴红/文李丽莎/图
4月22日上午9时许,咸阳西藏民族学院法模拟法庭内座无虚席。一起由土地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此开庭审理。来自法学院的上百名师生旁听了这起案件。
一方收土地,一方不挪动矛盾就此引发
先将日历翻回至六年前。早在2008年11月,乙公司与某单位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书,拥有了一块面积为6530.7平方米的土地。
2012年10月,甲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随后,与乙公司签署了该宗土地的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方式。
2013年6月,甲公司在通过公证处公证,向乙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然而,直至今日,乙公司在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然未挪地方。为此,甲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立即搬出,并支付其8万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双方争执不退让
法庭陈述阶段,当原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述完起诉状后,被告乙公司在答辩时,将对方所陈述的观点予以否认,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被告委托人称,2012年10月,在与甲公司代理人徐某签订《租赁协议书》时,由于自身不懂法,在没有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让徐某钻了空子。协议生效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多次让徐某前来收取租金或是将公司的账号告知,但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故意制造乙公司违约的事实,达到其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目的。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争执不下。原告拿出了租赁协议书以及解除公证书等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与2013年已经解除。被告再度反驳,并找来了证人王某。王某作为乙公司的一名负责人,称其公司在合同租赁期间确实多次催促对方收取租金,但一直未果。
调解未果该案依法择日宣判
甲公司着急使用该宗地,乙公司迟迟不离开。甲公司以对方一直不交当初签订合同时谈好的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早已到期为由,要求乙公司立即搬出。对于甲公司所说的拖欠费用一事,乙公司极力否认并出示物证、人证,证明乙公司一直催促对方收取费用。当审判程序进入调解阶段时,甲公司委托代理人拒接调解。最终,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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