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近期披露了宣城市绩溪、旌德等地摩托车主购买交强险难的问题后,人保财险公司积极整改,相关领导表示,对于人保财险全省各分支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绝不护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太平洋保险公司则始终没有回应,也未作整改。
昨日下午,本报读者反映,记者曾经暗访过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绩溪营销服务部,目前在办理摩托车交强险时,仍在搭售商业险。
该读者说:“我是绩溪人,今天我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去为自己的摩托车办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说要276元,我不愿意,我看过报纸报道,交强险只要120元,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说就要276元,只买交强险不行。 ”
本报记者咨询保险业内人士后得知,276元可能由下列项目组成:强制险120元,商业险151元,车船使用税5元。其中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51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乘人员保险费各50元。
近日,本报记者在宣城市采访时,再次暗访了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售卖摩托车交强险。
1月22日,记者来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某网点。当记者提出要为自己的摩托车购买强制保险时,该网点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问记者,上年是不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的交强险?如果不是,那么这次还办不了,必须要到去年办理保险的那家公司去办续保。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这样解释,这可能是一些地方保险业协会的规定,上年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公司,今年要继续承保该车的交强险。但是这种规定只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如果车主坚持在某家保险公司办理摩托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对此有明确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由此可见,太平洋保险公司员工所说的“必须”是站不住脚的。
相继,记者表示,上年是在太平洋公司办理的交强险,这位女性工作人员说,如果是续保的话,今年摩托车交强险最低要280多元。
但据记者了解,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用为120元,看来,太平洋保险公司还是在搭售商业险。
像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按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采访结束时,部分摩托车主呼吁,太平洋保险公司部分网点要正视自己的问题,不要继续违规经营,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降低自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位置。同时,他们更希望保险业相关监管机构能根据有关法规,对这一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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