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日前宣城市正式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据了解,这是宣城市今年年内第三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中规定,符合以下四种购房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即: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宣城无住房,购买自住住房的。通知中还规定,贷款首付款比例90平方米以内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
6月1日,宣城市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9月10日,宣城市提出了二十一条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自2014年9月10日起,对个人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0万元。(本报记者 顾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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