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物品,也是电动车主要的电力供给,殊不知,废旧的铅酸蓄电池如果处理不当,会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黄某、周某、彭某三人因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4月,江苏人黄某经人介绍租用宣州区黄渡乡某村山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周某负责监工,投资兴建了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的金属加工厂。黄某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熔炼加工成铅锭后,以每吨10000元至12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5年3月2日,黄某将该金属加工厂转让给江苏人彭某,由彭某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周某继续负责该厂日常管理、记账、后勤等事务。此后,黄某在明知彭某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向其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至案发。经查,黄某在经营金属加工厂期间共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1033.24吨;彭某在经营金属加工厂期间共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400余吨。黄某、彭某熔炼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系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周某受雇于黄某、彭某为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三人均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亲属主动代为退出赃款300000元,对彭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冯龙宝 陈真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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