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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许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4-07 11:54   https://www.yybnet.net/

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许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许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吴碎尊:本院受理的安徽乐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皖8601执20号案和(2016)皖8601执21号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4月7日

吴小江、朱晓霞: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吴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53209.5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173898.07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309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朱晓霞对吴小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70元,由被告吴小江、朱晓霞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丁松、杨玲: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0327.2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9月27日的逾期利息为13137.03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2年9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380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杨玲对丁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0元,由被告丁松、杨玲负担400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郑光华、李佩珍: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郑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2465.49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6月7日的逾期利息为21557.52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2年6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400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李佩珍对郑光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郑光华、李佩珍负担517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李汝祥、高晓梅: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3115.1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42724.35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5年3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109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高晓梅对李汝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40元,由被告李汝祥、高晓梅负担564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合肥万翔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何宗青:本院受理原告占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超: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宏: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梁坤、方敏、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丁增斌、汪本菊、徐辉、任以云、周素霞、明万辉、姚登芳、李艳、徐先怀、施晓岚、李林、安徽连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6、02174、02187、02217、0221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小明、徐芬芳:本院立案执行陈文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0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许家凤、宣守兰、李季、奚文革、何蕾、宣城市德凯商贸有限公司、李孝平、左孟琴、唐暐、魏莉莉、计洁宇、邓雪红、魏婧婧、合肥飞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永忠、沈莉、安徽省春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丁潮平、车海丽、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6、02182、02193、02205、02214、0222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徐恒、马冬平、朱涛: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长财、程庆梅、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李长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54、5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倪广琴、黄业泉: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嘉祥诉被告倪广琴、黄业泉、谷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广琴、黄业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侯嘉祥借款本金46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谷荣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倪广琴、黄业泉的还款义务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星、陈惠: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莉与被告王星、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84900元整(利息按月息2%标准自2015年8月2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为178188元),合计166308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程峻峰、余慧锦:申请执行人童庆莉与被执行人程峻峰、余慧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电费67801.84元及违约金2275.6元;二、被告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31415元及违约金669.31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750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夏丽: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40968.27元(截止2016年3月3日,欠款本金36144.14元,利息2487.54元,费用2336.59)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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