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相信所谓“治病神药”功效,未及时到正规医院检查治疗,宣城人刘女士不仅为此花费冤枉钱,还因延误治疗时机,不幸去世。
2010年8月,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右乳上方有疑似恶性肿块。后刘女士遇经营药店的周女士,便将其右乳长有肿块的情况告知了周女士,周女士遂向刘女士推荐其销售的某保健产品,告知刘女士该保健产品具有抗病毒、抗肿瘤等药理作用,邀请她参加该保健产品的推介会、培训会及相关宣传活动。
在轻信该保健产品对自己体内肿块具有治疗作用后,刘女士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共花费49760元通过周女士购买了该保健产品并坚持服用。此间,刘女士未继续在医疗机构进行常规检查和诊疗。2011年8月,刘女士感觉病重,经黄山、合肥等地医院检查,被确诊患乳腺癌已转移至肝肺。随后,刘女士辗转杭州、上海等地治疗,历经8次手术、 6次化疗,最终因病情恶化于2013年1月5日去世。
2014年1月,刘女士近亲属以周女士及该保健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虚假宣传产品疗效,欺骗刘女士购买、服用该保健品,误导刘女士放弃防治和治愈的机会并最终病亡为由,诉至宣城中院,请求判令周女士与该保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双倍赔偿货款101620元,连带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
经审理,宣城中院认为,周女士推销该保健产品时提供了大量宣传资料,其内容与该保健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产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违反了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有关法律规定,显属虚假宣传。周女士根据该保健产品销售企业的授权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经查该保健产品销售企业亦构成虚假宣传。依法一审法院判决周女士及该保健产品销售企业双倍赔偿刘女士实际支付的购药款99520元。
一审宣判后,刘女士近亲属、周女士及该保健产品销售企业均不服上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含江 朱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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