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春光李瑞)5月30日下午,由市医改办主持,市人社局与中国人保延安分公司签署了延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合同,标志着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含当年新增参保人员),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由大病保险对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给予赔付,各种保健营养品、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境外就医费用等不在大病保险赔付范围。2013年榆林市大病保险赔付起付线为15000元,即参保人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以防止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大病保险赔付总额不设封顶线,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越多赔付比例越高,最低不低于50%,最高可达90%,具体报销比例为:15000—25000元部分报销50%;25000—35000元部分报销60%;35000—45000元部分报销70%;45000—55000元部分报销80%,5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今后将根据筹资能力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保延安分公司承办,由市政府医保主管部门为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购买大病保险,保险费为人均40元,在基本医保年度政府补助资金中计提,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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