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营改增”正式运行,凡接受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取得由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抵扣或列支。
从8月1日起,延安市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运行。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请“营改增”纳税人在7月20日起到国税部门领购相关发票,8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服务行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和普通发票。请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接受应税服务时,注意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延安市国家税务局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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