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于珺通讯员洪雁)20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醉驾”案,这是自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芝罘区检察院受理的首例“醉驾”案。醉驾男子由此成为芝罘区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者,检察院正在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其审查起诉。
“触雷”的男子姓于,27岁,是烟台市一家公司的职工。5日,于某朋友过生日,当晚5时许,他喝了4瓶600毫升的啤酒,大约晚上7点,由朋友开着车,两人来到歌厅唱歌,于某又喝了6瓶300毫升的啤酒。两人唱完歌,又想打台球。晚上9时许,朋友开车,两人又到市区一家台球厅。朋友过生日,本应高高兴兴,不料,半个小时后,两人闹起了矛盾。于某赌气把车钥匙从朋友手里要回,自己打算开车回家。
于某开车行驶到芝罘区解放路与辛庄街交叉口处,被正在此处巡逻的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后到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发现,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根据新法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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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区别1、酒后驾车:指驾驶人员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小于80毫克;2、醉酒驾车:指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二:处罚规定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6个月拘役,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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