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董先生来电:我于2002年在芝罘区以个人名义签合同买了套商品房,只签了合同办了贷款,未办理房产证。一年后因父亲申请经济适用房,我就将原房产合同过户给了别人,贷款也由他人申请转移了。2003年我父亲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我做为共同还款人。而我无个人房产,今年准备结婚买房,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个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同时我如果申请商业或者经济适用房,是否算是首次购房?
烟台市住建局答复:目前,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1.申请家庭已在住房困难申报登记工作中登记入库;2.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3.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4256元,高于3840元(不含);4.申请家庭属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并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5.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在登记入库时须年满28周岁。以上“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请你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对照是否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YMG记者徐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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